省卫健委近日印发通知,增加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将机构内护理拓展至社区和居家,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通知要求,每个设区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增加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尤其在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做技术支撑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服务的护士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岗前培训。服务对象为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人群,主要为出院患者、疾病康复期患者、疾病终末期患者、母婴人群或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应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实行服务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正面清单”包含健康促进、常用临床护理、专科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等5类共48项,“负面清单”包含输液治疗相关操作、灌肠、动脉采血、涉及特殊药品的操作项目、吸痰护理等5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提供。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服务项目,并实施动态管理。所涉及上门服务收费,按医疗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记者 林文婧)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