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批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这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牵头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也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新尝试。
闽江是我国东南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在福州市境内总长114.8公里,流域面积8554平方公里,保障了福州市70%经济总量的用水需求和700多万人口的饮水安全。
今年初,七市人大常委会启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工作。《决定》草案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其他六市以我市《决定》内容为蓝本,共同调研、充分协商,省人大常委会给予全程指导。
七市《决定》主要内容一致,共有16条,打破行政边界,就群众十分关心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步作出规定。
《决定》要求,七市共同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要求,坚持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确保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七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加强协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改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决定》还从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监督协同四个维度,对规划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河湖长制、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内容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并对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管、共享作出原则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一揽子批准相关《决定》,是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一次创新探索。协同立法将七市达成共识的内容列入其中,形成流域内依法治理的一致性、协调性,有望真正构建起“共饮一江水、共抓大保护”的格局,对于用法治力量推动我省“母亲河”闽江流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李白蕾)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