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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怎么赔?解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福建探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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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何重大意义?我省在推进该制度落地的过程中,还应在哪些方向发力?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玉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玉珍表示,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问题为目的。这项制度的实施,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切实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社会意识的空白,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中最大的难题之一,也是下一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执法部门和民众都要树立相关意识。企业要充分了解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从而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环境责任,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执法部门要加强培训,避免畏难情绪,并在执法办案中,有意识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群众也要树立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主动举报,提供案源线索,守护生活家园。

该负责人说,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推进中主动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但还有一些可以加快突破的地方。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实践中,我省大多将赔偿权利人代表定为市级部门或机构;但实际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常发生在县一级,但我省将赔偿权利人代表定为县级部门或机构的案例还不多,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此外,我省应加强指导和调度、适时总结经验,以加快丰富案例,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实现应赔尽赔。(福建日报记者 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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