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法治福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符合、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机制,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履职立场,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升法律监督水平,依法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紧紧围绕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全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法治环境,强化闽台融合发展法治保障,增强老区苏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力量,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助推平安福建建设,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平等保护。及时办理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办案活动对正常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着力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定罪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不规范、脱管漏管和侵犯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升监督成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捕诉一体、监管场所巡回检察和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机制。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大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民事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督促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行为。坚持精准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利的,依法支持起诉。对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款物分配不公、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形,依法监督纠正。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健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虚假诉讼监督司法协同机制,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加大对行政判决裁定和审判程序违法、行政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在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工作机制,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探索开展戒毒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等工作。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拓展办案范围,积极、稳妥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国防军事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探索。全面推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机制,探索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九、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践行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强化生态领域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推广延伸生态修复机制适用领域,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派驻河(湖)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制度。
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等特殊领域,加强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对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涉罪未成年人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不规范、脱管漏管等行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涉台检察工作,发挥对台司法互助二级窗口优势,完善司法服务、司法保障、司法交流的涉台检察工作模式。推广涉台检察联络室和涉台检察联络员工作机制,强化涉台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保障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诉讼权利。探索建立涉台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办理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化专业化办案模式。发挥研讨会、法治宣传基地等平台的作用,促进两岸检察交流。创新对台司法互助工作,加强涉台典型案例指导和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和影响。
十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严厉查处司法掮客行为,惩治司法腐败。
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群众诉求反映渠道,推进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常态化应用和管理,完善检察长接访、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律师介入、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检察服务。
十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依法执业行为提供便利,健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值班律师参与及履职保障制度,维护律师对办案机关阻碍其执业行为的控告申诉权利。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强化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态势分析研判,做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网上办案和智能辅助应用水平,规范案件办理工作。发挥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和纠正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办案行为。
十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化检务公开,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落实检察文书说理、以案释法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公开,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终结性决定听证机制。
十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自身建设,提升检察科学管理水平,升级智慧检务建设,全面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为重点,着力解决办案机制不健全、司法行为不规范、监督质效难提升等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团队,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建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互派人员挂职交流锻炼机制,强化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研修,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十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调查中发生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相关委员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效果,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线索移送、案卷调阅、案件协查、专项监督治理等协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和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对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依法纠正和处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