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日讯 据福建日报APP-新福建报道 福建省小规模纳税人将在4月份进行疫情发生后的首次申报,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如何落实这些优惠政策?
今日上午举行的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十七场新闻发布会上,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郑元芳介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一是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
二是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收入;
三是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
省税务局采取了多项措施,保障我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一是编写了《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操作指引》。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的增值税网上申报模块获取这份指引。
二是在电子税务局的增值税网上申报模块增加了“开具发票信息显示”功能。系统会自动提取小规模纳税人在属期内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分发票类型和税率显示开具发票的份数、金额和税额,方便纳税人填写申报表。
三是将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由事中改为事后。对于申报比对不相符的,也不影响纳税人提交申报表,可以方便纳税人实现“非接触办税”,完成纳税申报。
(福建日报记者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