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因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账户资金的权利人。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对于原告小吴主张潘某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官认为,本案潘某系肯思公司享有95%股权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账户与肯思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肯思公司账户向潘某账户转账差额高达1008340元,而且潘某未到庭对该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所以,法院认定肯思公司与潘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潘某应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小心“预收费”风险!
律师提醒说,目前不少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的模式,这种收费模式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一定的风险。所以,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合同是否规范,还要确认合同主体,看清合同上盖的是什么公章,清楚自己是和谁签订合同,还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状况。另外,付款对象是谁也要关注,应该与合同相一致。合同以及相关的票据都要妥善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