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汉”已经倒闭,但它位于厦禾路689号的广告招牌还在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收培训费,共同签署小吴培训合同。无论是以白金汉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学员或与“肯思少儿英语学生合同章”签订合同的学员,均系在同一地点参加培训。可见,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履行与小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约。
所以,法院判决认为,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向小吴提供培训服务,与小吴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小吴缴纳了全部费用,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未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并已实际停止经营,导致培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吴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
近日,思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小吴与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的培训合同,同时,法院还要求被告白金汉学校和肯思公司退还小吴剩余的培训费。校长潘某应对肯思公司的学费退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