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并审理这些案件后发现,“白金汉英语”的管理很混乱。家长或学员虽然都是与“白金汉英语”签的合同,不过具体的合同主体却不太一样:有的是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有的是白金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还有的是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且,付款对象有的也与合同上的不一致。不过,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某。
焦点争议
学校倒闭,
股东要不要担责?
原告方还提交了一组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11月12日,肯思公司账户转账至潘某个人账户的钱款共计136万余元,潘某个人账户转至肯思公司的钱款为35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可以证明公司与个人财务混同。因此,公司资不抵债,潘某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