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1日讯 据福建日报APP-新福建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等内容,确定共设置省级党政机构60个,其中党委机构19个、政府机构41个。同时,方案明确要统筹推进省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省级各项改革任务。
今年11月中旬前,我省要基本完成省直部门机构班子配备、人员转隶、挂牌、办公场所调配、公共处室集中办公等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涉改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实施方案》对机构改革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改革后机构设置数量有多少?
政府机构如何设置?
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有哪些?
就这些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福建日报记者采访了省委机构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全面解读,一起来看一下——
《实施方案》对机构改革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本次机构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机构职能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省级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统筹省市县乡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优化政府机构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
结合福建实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为加快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赶超目标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省级设置了多少个党政机构?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省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
党委机构1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3个。
政府机构41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
省政府机构的设置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组成部门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直属机构10个:省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信访局(省委信访局与其合署办公)。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厅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公安厅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牌子;民政厅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农业农村厅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商务厅挂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退役军人事务厅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民防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狱管理局、文物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组建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省环境保护厅的组织划定生态红线职责,省水利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农业厅的草原(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域海岛等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和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组建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加挂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农业厅。
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民政厅承担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保留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和拥军优属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等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加挂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省农业厅的草原(地)防火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加挂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优化省审计厅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职责以及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划入省审计厅。不再保留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
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职责,省商务厅受委托承担的反垄断相关职责、牵头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财政厅承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救助等职责划入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组建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有关职责,省农业厅的草原(地)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承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组建省文物局,作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副厅级。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副厅级。
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