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4日讯 据东南快报报道,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水产业健康发展,日前,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起草的《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2018年7月31日截止。据悉,《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被列入福建2018年立法计划。
《草案》中提出,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草案》中还特别强调,网络水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水产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一旦发现入网水产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及时制止、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提出,水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在保鲜、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违法使用违禁药品的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也将依法予以处罚;阻挠、干涉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造、散布虚假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