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
34
●在闽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5
●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就业创业。
●对我省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在闽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分级补助承接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奖励。
36
●在闽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闽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7
●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闽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
38
●鼓励我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39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我省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0
●鼓励台湾医师到我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
●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费用由财政分级承担。
41
●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
●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我省自贸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3
●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闽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
44
●对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编,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对引进到我省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