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如何依法规范运用12项调查措施?如何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无缝衔接,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以来,福建省在实践中,按照能试尽试、全要素使用原则,全面审慎、积极稳妥探索实践12项调查措施,迅速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3月31日,全省各级监委共使用谈话3760次、讯问974次、询问1898次、查询4279次、冻结16次、调取1351次、查封10次、扣押105次、搜查64次、勘验检查7次、鉴定23次、留置91人。
善用留置措施 精准“打虎拍蝇”
1月5日,成立仅6天的德化县监委接到辖区一国企报案,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林某涉嫌侵吞巨额资金用于赌博,事情败露后,已经失联!
必须尽快让涉案人员到案!德化县监委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商请协助布控、抓捕。1月6日,两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因案情重大复杂,同时为了防止涉案人员逃匿,必须采取留置措施。
“然而,当时泉州市监委还未挂牌成立,没有留置措施审批权限,我们只好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机关共同参与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暂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德化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许荣生介绍。
1月11日,泉州市监委挂牌成立后,立即研究批准德化县监委对林某和赖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林某、赖某如实供述了违纪违法事实。2月9日,这起全省“留置第一案”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既要依法谨慎用好这项权力,又要使这把利剑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表示。
在探索实践中,福建省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积极探索,稳妥、谨慎试用。加强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决策和执行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监察留置、审理处分、移送起诉各个环节。建立监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留置措施的使用。制定留置措施操作规范,从严把好留置使用关。
在审批程序上,明确市、县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将使用留置措施请示及呈批表报上一级监委审批。涉及市、县(区)管公职人员的,在报上一级监委审批前,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县级监委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还应当报省监委备案。
在留置场所上,将省、市两级纪委“两规”点升级改造,统一转为留置场所,并确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看护和安全管理。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纪委监委还规定,在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和纪律要求,并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除此之外,还应当向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送达通知书,向组织人事、上级主管单位等通报;涉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应当向人大或政协机关通报。
通过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规范,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调查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3月31日,省、市、县三级监委共对91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对象89.47%移送起诉。
“留置措施的实践运用,顺利突破了一批复杂疑难案件,有力震慑了违纪违法分子,同时,积累了经验,为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省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