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通报2017年全省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据介绍,2017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查处各类广告案件973件,罚没1547.06万元。罚没总额较2016年增长37.4%,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29件,较2016年增长45.0%。
违法发布处方药神马牌精制海马追风膏
当事人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于2017年1月在漳州电视台违法发布“神马牌精制海马追风膏”处方药品广告,广告播出内容采用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样稿,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漳州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责令上述两方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漳州闽南影视广告中心作出处以罚款没收广告费用22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三亚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两案罚没款合计456000元。
“莆商贷”宣称“100%投资安全保障”
当事人福建省莆商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发布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唯一一家取得互联网金融全牌照的企业”、“网上投资理财最安全、最便捷、最正规的渠道”、“质保服务专款增至10041566”、“年化收益15%、100%投资安全保障”等虚假宣传内容,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刘医生祛斑方”虚构使用效果
当事人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份在东南卫视播出“刘医生祛斑方”广告,广告费用7700元。该广告中出现“保证治好你的病,祛掉你的斑”、“用刘医生祛斑方,7天明显淡斑,15天色斑消退大半,30天色斑一干二净,一辈子都不反弹”等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使用效果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7700元;3、罚款31000元。总计罚没款38700元。
顶正餐饮违法使用国家领导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福建顶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为了宣传、招收学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店门正对面墙上悬挂有一幅画面为习近平肖像加文字内容:“中国梦、顶正梦、创业梦,全力为习大大的中国梦真诚扶持创业,始终秉承顶天立地做人,正大光明做事的原则”的宣传广告;同时,在公司内部悬挂红底白字内容为“全国最大最专业的餐饮创业平台以及全国各分校地图、企业大事记”的宣传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