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答记者问
台海网9月3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2016年8月2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5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管理改革的需要。长期以来,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暂住证管理制度是以控制型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稳定我省社会治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大,流动人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原以户籍二元化管理为基础的暂住证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种新的管理形式打破二元体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增强社会对流动人口的认同感,提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水平,促进居住地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需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暂住证管理制度为居住证制度,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住证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因此,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二、申领居住证有哪些条件?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三、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四、如何办理居住证补领、换领和签注?
答:关于居住证补领、换领:《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关于居住证签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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