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等四类无户口人员可凭相应材料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户籍了。
据介绍,我省将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无户口人员共分为四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政府此举旨在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强调,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据了解,我省相关部门后续还将出台对接服务措施,确保新增人口依法及时享受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
登记户籍这样做
1、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如果没有出生证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先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如果没有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计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证,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证、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须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福建籍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2、被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