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4月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去年4月1日,“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新政刚出台时,意外怀孕的罗兰还庆幸自己“赶上了好政策”。但是,前不久休完产假的她回到公司发现,自己熟悉的岗位已被取代,多次暗示即将提拔自己的领导也似乎改变了想法。“不少同事私底下告诉我,领导根本不支持我生二胎,认为身为两个孩子的母亲根本没有精力做好工作。”罗兰说,生二胎这件事很可能把她的晋升之路给堵死了。
新政实施后,“生”还是“升”成了摆在不少女职工面前的“选择题”。近日,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调研表明,“单独两孩”新政策对于女职工职业发展影响大,体现于职业进入(就业)、职业发展和规划以及职业退出三个阶段。
调查显示,“单独两孩”政策的实行,使育龄女性享有第二次生育机会的同时,也使这个群体的妇女遇到了职业发展的新挑战。特别是生育第二胎的女性,在年龄和工作经验上都处于职业往上升的最佳阶段,产前无法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安排、重新工作后需要继续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照护小婴儿的母亲,多数可能无法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职场,影响职业晋升。
根据调查统计,3.1%的女职工表示其所在单位会辞退生育的女职工。因生育而辞退女性职工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某些单位会采取劝退的方式让怀孕女职工主动辞职。另外,有9.1%的女职工表示会因为生育而辞职。
“女职工生育第二胎的最佳时间与其职业黄金期重合,生育事件的介入使其职业发展出现断层,很大程度上阻碍女性职工职业晋升与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因女职工生育所带来的岗位变动看似个人行为,实际上可能涉及整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任务重新分配等协调工作,很多单位了解到员工有生育两孩的意愿后,在重要岗位的任命与晋升上就延后考虑该员工。”
根据调查,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或是提升生育两孩的女性职工,主要基于用工成本增加、管理难度加大、员工人际关系复杂化等方面考虑。我国针对女性特殊生理状况制定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若干法律,如《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这些规定对妇女职业发展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直接保护了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诱发歧视用工和职业限制。
福州一家基金公司的人事负责人王先生就透露,“单独两孩”政策放开后,公司内有不少部门主管到他这里要人时明确表示尽量招男性。王先生解释,原先只能生一个,大家对这个问题也不是特别敏感,现在政策又允许多生一个了,企业承担的部分就要翻倍,“政策倾斜保护女性职工,但是企业得考虑用人成本,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不想用、不敢用女职工。”王先生略显无奈地说。
“企业偏向于选择有执行力的职员。而怀孕女职工请假多、加班受限,相同的工作任务需要耗费更长时间,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延误,不利于生产与运作。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安排他人顶岗,甚至另外招人,用工成本增加。”蒋月分析道。
对此,调查报告提出,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必须平衡女职工、用人单位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制定政策并采取相关措施扶助女职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在招聘和任用劳动者时应当消除性别歧视,及时足额为职工缴交生育保险,并制定新制度,采取新举措应对生育二胎给未来企业管理带来的影响。
报告建议,工会组织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完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有效措施,保障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利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与完善职工的相关福利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