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1月14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今后,凡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惯犯、再犯,我省法院一般不予缓刑或免刑。昨日上午,福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我省统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尺度,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制售及相关活动。
据省高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飙升,去年共审结235件、376人。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省质监局近期联合下发三个指导性文件,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上述文件中特别明确,对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及共同犯罪的主犯,限定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范围。
凡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惯犯、再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犯有数个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择重处理的;不如实供述罪行的或无悔改表现的;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形的,一般均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省还明确对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我省还强调对依法确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