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8月8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我省明确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不得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根据意见,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予以一定补助。
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并将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限定为“不超过1平方米”。
意见还明确,到2016年底,我省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根据规定,2014年11月底前,我省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制定完成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