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省住建厅下发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就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
省住建厅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玻璃幕墙安全档案。对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玻璃幕墙,产权人应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填报有关资料;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产权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保证信息准确。
在产权人排查、建档的基础上,省住建厅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或报告的既有玻璃幕墙。《通知》要求,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产权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使用安全,并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未开展排查或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对新建的玻璃幕墙,省住建厅明确要严格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取得第三方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方可通过验收,并纳入既有玻璃幕墙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