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伙伴之间有一个正在履行的定作鞋子合同,承揽人向定作人发送邮件“预借10万元”,该10万元转账是预付款还是借款。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结合双方的经济往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判定“预借”是预付款,定作人主张借贷关系被驳回。
案情概述:发邮件“预借”10万元 是否借款成纠纷
某贸易公司(定作人,原告)与某体育用品公司(承揽人,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下订单委托被告生产鞋子。2023年9月,被告发电子邮件给原告,表明“有跟贵司商量好先预借10万元,劳烦您安排”。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后来,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一,2022年,原告委托被告生产18000双鞋子,价值约70万元,被告按要求完工,一直催促原告来提货,原告迟迟没来提货。所以,原告支付的10万元属于其预付给被告的货物货款。其二,此前交易中,原告未提货或未按时付款,也是通过邮件“借款”形式来表述,后续提货时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该笔“借款”,本案中所涉及的10万元同样是正常商业来往的货款。其三,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在先,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是2022年9至12月,支付的10万元款项远远低于合同货款金额,为预付款,并非借款。
法院判决: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 预借理解为预付款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理由是:其一,双方并未签署借条,从行为性质和目的看,该10万元转账系发生在原告委托被告生产鞋子,被告依原告要求完成鞋子生产,原告尚未支付被告鞋子定作款期间,双方庭审中对案涉10万元款项的用途为被告发放工人工资及支付所欠供应商货款无异议。因此,原告转账10万元具有预先支付被告定作款的意思。
其二,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看,之前就存在原告转账给被告备注“借款”实质是预付鞋子定作款并在结算定作款时扣除的情形,此次10万元转账也属于双方之间定作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应在该定作合同关系中结算。其三,从所使用的词句分析,“预借”的“预”按通常理解为“预先”的意思,本案中“预借”不代表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被告主张“预借”为预先支付货款的意思,符合常理。
综上,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求无依据,晋江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结合行为习惯诚信原则 确定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法官介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本案中,当事人使用“预借”字样并不能想当然的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双方的经济往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