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黑医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时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经查明,小甲(化名)不具备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质,但对医美兴趣浓厚,并在杂物间开设了一家“美容院”。这家“杂物间美容院”未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也未依法取得设立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批准许可。小乙(化名)因有医美需求,主动联系小甲,双方经协商进行了除皱、瘦身等项目。在注射“除皱针”“瘦身针”后,小乙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在多次就医治疗后,小乙将小甲诉至长乐法院,诉请小甲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假一赔三”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甲明知自身不具备主诊医师资质、场所也不具备美容医疗机构资质,仍为消费者提供医美服务,属于未取得资质即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小甲返还小乙除皱、瘦身项目的花费,并额外支付费用三倍的赔偿。
经办法官表示,消费者因“黑医美”遭受损害,除了可诉请损害赔偿外,还可诉请“假一赔三”。该案中的小甲不具有资质即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属于欺诈情形,应当承担“假一赔三”责任。
法官提醒,爱美人士进行医美项目前要注意“三看”:一看机构是否取得执业许可,二看诊疗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三看选用药物是否违规使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逸云)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