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用朋友手机,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把朋友的存款转给自己,被发现后向朋友出具借条,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1月24日,王某到赵某家做客。酒过三巡后,王某趁赵某熟睡之际,未经赵某同意,在赵某手机上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将赵某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账户。
赵某醒来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余额减少,多番追问王某。王某承认了自己偷拿赵某手机向自己转账的事实。王某再三向赵某求情,并表示因急用才作出上述行为,同时承诺一旦有钱会立即还款,并当场向赵某出具借条。借条中详细写明王某未经同意擅自转走赵某存款的事实。
考虑到双方之间多年的朋友关系和王某困难的经济情况,赵某当下放弃继续追究王某。但到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并未依约定按期还款。赵某多次催促,王某均置之不理。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性质亦非借款,且案涉款项系王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手机转账,金额高达10万元,涉嫌盗窃。鼓楼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现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黎明 刘智坤)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