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青春洋溢,学生们课间嬉戏打闹本是常态;然而,青春期的冲动与情绪把控不当,有时会让嬉戏升级为侵权事件。此类事件一旦发生,责任该如何划分成为焦点。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校学生打闹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为广大学生及家长敲响了警钟,也为如何在校园中保护自身安全提供了重要启示。
案件:
嬉戏打闹失控 学生冲突受伤
事情追溯至两年前。小明(化名)和小强(化名)均为泉州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5月18日下午2时许,两人在前往教室上课途中嬉戏打闹,后在乘坐电梯时发生口角,之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小明被小强打伤。
冲突发生后,小强的母亲阿梅(化名)陪同小明前往医院检查治疗。此后,小明因伤情多次复诊,陆续产生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2600元。经专业鉴定,小明伤情为轻微伤,且心理状态评估显示明显异常,需配合心理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小明作为原告,将小强及其监护人阿梅,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小明主张小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他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更使得其心理上一直沉浸在恐惧之中,产生焦虑、抑郁、恐惧等心理异常情况,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至今仍无法正常上学。阿梅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应对小强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起诉中,小明要求阿梅与小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结果:
打人者担全责 要赔偿2万元
面对诉讼,小强的法定代理人阿梅则辩称,小明存在故意挑衅、作弄行为,对冲突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小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深入审理查明,小明与小强在打闹过程中引发争执,小强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在校内动手殴打小明,小明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小强将小明打伤,其行为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证明小明在此事中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小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鉴于事发时小强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个人财产,其监护人阿梅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认定,阿梅应赔偿小明各项损失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画上句号。
提醒:
冷静应对侵害 及时寻求帮助
学生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有诸多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肩负家庭教育首要责任,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学生在校期间,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友好相处,避免危险行为,确保自身安全。面对同学间的冲突,应理智化解矛盾。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学生,遭遇他人故意挑衅、攻击或侵害时,务必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向老师、学校或家长反映,寻求保护与帮助,切不可因一时冲动与对方互殴,导致更严重的伤害后果。(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玉玲)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