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时,执法对象进行谩骂、侮辱、诽谤甚至是暴力袭击,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还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尊严,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尹某、赵某驾驶大货车因故意遮挡号牌、超载等问题被交警查获时,竟阻碍民警执法,最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2019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尹某、赵某驾驶大货车因故意遮挡号牌、超载等问题,多次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为试图逃避执法处罚,尹某、赵某遂采取躺在马路中间大吵大闹、爬警车、拒不配合民警将车过磅等行为阻碍民警执法,并言语辱骂民警,引起周边群众围观。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赵某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权威性更不容践踏。交通警察依法处理交通违章、违法行为,这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的公务行为,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铤而走险,对抗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勤俭)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