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近期,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德化某学校路口路段处停车,未观察过往车辆和行人就开启车门。由于车门开得突然,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的郑某避让不及撞了上去,摔倒在地。该事故造成郑某趾伸肌腱断裂等伤情,且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以开车门妨碍他人通行为由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2024年12月,郑某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因开启车门碰撞到驾驶二轮摩托的郑某而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58000余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法官表示,驾驶员开门引发事故的,如果是在车辆违停或未停稳的情况下,开门的驾驶员负全责;如果车辆未违规停放,开门的驾驶员承担未尽到观察义务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乘客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如果车辆违停,则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车辆未违停,驾驶员履行了提醒义务,但乘客未履行注意义务,则乘客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车辆未违停,驾驶员未履行提醒义务,则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而乘客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因此,司机和乘车人开门时,应先观察周围的交通状况,确保没有来往的车辆和行人再打开车门,以免对行驶中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融媒体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德法宣)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