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没转正工资太低了,想等工资高了再把钱还回去。”刚从大学毕业的罗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后,原本是公司的重点培养员工,却伸手挪用公司物业费16万元。日前,罗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并被禁止从业三年。
案情:担任物业员工 挪用公司资金16万元
2022年,时年22岁的罗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物业公司,随后被派往该公司泉州分公司管理培训生岗位。其间,罗某被调至某小区参与物业工作,主要负责该小区客服、管理、前台、秩序等方面。后来,公司为他配备了一部工作手机,安排他负责该小区三栋楼的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是催收物业费、车位费等。
时年7月份起,小区业主陆续将物业费、车位费等转账至罗某的工作手机上。在对账时,罗某发现了管理“漏洞”:他未及时将物业费入账时不会马上被发现。于是,他挪用一小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同年9月份,罗某见自己的挪用行为仍未被发现,便将收到的大部分物业费转入其个人账户。时年11月,公司发现罗某挪用公司资金16万元左右,便催促其积极还款,但罗某只还了2万元,物业公司随即报警。
判决:挪用资金获刑八个月 被禁止从业三年
据罗某交代,自己平时消费很高,挪用的资金都被他挥霍了,本来想着等转正工资高了再还回去,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庭审过程中,罗某在法庭上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在充分查明事实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依法认定罗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其赔偿被害单位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在三年内禁止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据承办法官提醒,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罗某本应恪尽职守,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罗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关系,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中对罗某依法禁止从事与物业管理相关职业三年,是对他行为的进一步惩戒,也是对社会的一种保护。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引以为戒,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珍惜工作机会,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陈明耀)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