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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追赶撞树身亡 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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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男子骑电动车出行时被没有拴绳的狗追赶,导致撞上路边的树,当场死亡,狗主人要担责吗?进入蜜蜂养殖场洗手,被蜜蜂蜇到后引发过敏死亡,饲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抚摸宠物狗被咬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男子骑车被狗追出事故 狗主人要担责吗?

2023年8月6日,许某与徐某各自携带一条宠物狗,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朱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途中,徐某车上的狗突然跳下车子,追着许某的车子奔跑。在此期间,许某不时回头张望观察。驾车到事发地点时,许某车辆与道路右侧树木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受损,许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发前许某行驶的车速约为37公里/小时,超过法定限速。

事发后死者许某家属起诉狗主人,认为他没有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且放任其犬只追赶许某,导致他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树木当场死亡。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死者自负80%的责任

狗主人赔偿20%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许某作为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可许某在骑行的过程中,却多次往后看,存在过错。超速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亦属于过错行为。超速骑车直接影响撞击力度,这是造成许某死亡主要原因之一。许某超速骑行并超越徐某的电动车后,徐某车上的狗才跳车追赶的。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宠物狗能够对许某产生非常紧迫的危害性,应承担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由狗主人徐某对死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负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死者许某死亡原因与被告对其饲养的犬只未束牵引带,并放任其追逐许某存在一定的关联,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死者持续以较高速度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危险行为,故死者许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央广网)

擅入蜂场被蜇身亡 饲养人要赔吗?

任某租用一座废弃院落养殖蜜蜂10多箱。2023年8月25日,在附近务工的胡某与张某完成工作后进入任某蜂场,借用蜂场内水龙头洗手。胡某在洗手时被蜜蜂蜇伤太阳穴附近,随后出现不适症状,并称自己有蜜蜂蜇伤过敏史,任某告诉胡某如果不舒服快去医院打针。胡某入院急救时已丧失意识,呼吸心跳停止。医院持续抢救约70分钟后,胡某仍无呼吸心跳,遂放弃抢救。胡某亲属将任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任某承担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养蜂人承担20%责任

赔偿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被任某饲养的蜜蜂蜇伤造成过敏死亡,且胡某死亡与任某饲养的蜜蜂蜇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任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胡某明知自己是过敏性体质仍进入蜂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任某对胡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任某应支付胡某经济损失280969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法官庭后表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管饲养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会承担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饲养人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养殖,防止饲养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另外,我们自身也要珍爱生命,增强安全意识,避免给自己、家人及社会带来伤害。 (法治日报)

“撸”狗被咬伤 责任如何划分?

日前,原告冯某(四岁)在山西蒲县一宾馆门口玩耍,刚好被告毛某饲养的宠物狗从此处路过,被告曹某在宾馆门口下蹲后通过拍手动作,引诱被告毛某饲养的宠物狗(系案涉犬只)至宾馆门口,并在该宠物狗头部进行抚摸。原告冯某见状也来到该宠物狗身后对宠物狗尾部进行碰触,随后宠物狗将原告咬伤。原被告就后期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冯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2393.94元。

法院审理:

宠物狗未拴犬链戴嘴套

饲养人承担50%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毛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犬链、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曹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阅历的成年人,在引诱案涉宠物狗来到身边后对宠物狗有抚摸的动作,且在原告对该宠物狗进行抚摸、挑逗时也未加以制止,其行为也是导致案涉宠物狗伤人的原因之一,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对案涉宠物狗进行了挑逗、拉扯等行为,但其母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责任。

法院综合认定被告毛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50%的责任,被告曹某承担40%的责任,原告冯某自行承担10%。最终判决,共赔偿121324.94元,毛某赔偿37296.47元(扣除已支付的23366元),曹某赔偿48529.98元。宣判后,原告冯某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养犬有责 养犬负责

法官表示,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的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山西隰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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