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投资和借贷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存在大量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也存在许多裹着“借贷外衣”的投资行为。这一现象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据鼓楼法院统计,该法院近三年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6000余件,其中涉及投资与借贷交叉重叠的案件约占15.5%。那么,投资与借贷到底如何区别,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揭示了“名实不符”金融行为的真相。
入股承包食堂
实为借贷纠纷
王女士与李女士是多年好友,两人退休后结识了从事食堂承包业务的老王。三人一拍即合,约定共同投资入股老王的某社区食堂承包业务。为此,三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女士及李女士各投资2万元,老王每年按净利润的10%给她们分红。然而,好景不长,三人因经营理念不合发生冲突,食堂项目也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最终草草收场。
王女士和李女士要求老王返还各自投资的2万元,但老王认为案涉款项系投资款,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投资亏损。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过多次调解未果,最终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从协议内容上看,双方并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协议约定王女士和李女士享受固定收益,且老王应保证她们本金的安全。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合作关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老王承诺尽快偿还4万元款项。
委托投资却诉借贷
真投资还是假借贷?
另一起案件涉及黄某与郑某之间的委托投资纠纷。黄某分别于2018年5月27日和28日向郑某转账各5万元,并附言“4个月投资”。郑某收款后将1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陈某用于某项目投资。然而,项目投资失败,黄某多次向郑某讨要10万元及利息,但郑某认为双方只有委托投资的合意,并无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黄某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向郑某转账时备注了“4个月投资”,但黄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体现郑某对案涉款项确认为借款或有借贷合意的表示。因此,法院认为黄某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需明确真实目的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投资与民间借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不同的法律特征。合伙投资的典型特征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倘若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这些特征,则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是关键。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转账时对款项用途的备注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之时务必明确双方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字。这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在交易过程中也应尽量完备手续,以免因法律意识不足或交易习惯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莹 刘智坤)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