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辉与小佳(均为化名)婚后育有一女,女儿不到一岁时,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但小佳的公婆却将孙女带回老家。小佳屡次请求阿辉将女儿送回,但阿辉不予理会。经两人好友调解,小佳得以见到女儿,当她想带孩子离开时,公婆却出手阻拦,并对其推搡,阿辉更是对小佳动了手。小佳立即报警,警方对阿辉及其父母进行劝诫。但警方介入并未让阿辉有所收敛。
此后一年多,每当小佳试图探望并带走孩子时,都会遭到阻拦甚至威胁。之后,小佳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阿辉抢夺、藏匿女儿。最终,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阿辉停止抢夺、藏匿孩子,并书面披露孩子住址,让母女能够相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