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因出卖亲生女儿,陈某某、王某某被永泰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6年2月,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将仅三个月大的女儿小榕(化名)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次年案发,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因拐卖儿童罪被永泰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女被永泰县公安局解救,并委托给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照料。
判决生效后,市、县两级民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在了解到小榕祖父母等亲属及村委会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后,永泰县民政局向县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最终经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小榕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永泰县民政局为小榕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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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张焱)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