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宏路法庭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张某故意虚假陈述,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院查明,2024年1月31日,张某驾驶货车转弯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福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因张某未主动履行相关赔偿责任,黄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庭审时,法官询问张某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他回答时作了虚假陈述。法官指出张某辩解的逻辑错误后,他仍未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据此,法庭依法对张某的失信行为开出罚单。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诉等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诚 林怡佳)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