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林某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应发工资为6000元。今年6月,公司通知林某,因经营不善准备解散,请员工自行离职。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了解得知,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决定提前解散,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林某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2年3个月。经协调,公司依法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月平均工资×2.5个月)。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陈美梅)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