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转账是“你侬我侬”,分手后便成了“秋后算账”。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性质如何认定?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恋爱期间转账的财产返还纠纷案。
经了解,黄某与许某原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转账往来。2022年1月24日,许某向男友黄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并明确了借款期限、利息和违约责任。今年初两人分手,后黄某多次向许某催讨20万元借款未果,遂将她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她出具借条是为了让黄某安心,实际上并未发生借款事实。
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持有许某出具的借条,而且他催讨借款时,许某回复“钱我慢慢会还你的……”这些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购买生活物品、生活费等,一般不予返还;二是一般赠与,如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同样不予返还;三是大额的明显超出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或有明确约定的转账,如借款、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若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四是转账原因不明的情况,需综合判断是否返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属于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因此,分手后出借者要求返还时,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金钱往来时,应明确转账的性质和目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金霞)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