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架时只喊人不动手,是否会受到惩罚?近日,台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聚众斗殴案件。
原来,被告人小吴系何某的朋友。何某与念某因口角冲突,约定在某处打架,何某便通过小吴纠集了几个朋友,一同到场“助战”。双方人员到场后发生殴斗,在此期间,小吴并未参与斗殴。在殴斗过程中,一人手持武士刀,将另一人手臂砍伤,构成轻伤二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持械聚众斗殴且被告人小吴系纠集者,故不宜对小吴适用缓刑。鉴于小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小吴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小吴有期徒刑一年。
台江区法院法官介绍,被告人小吴虽然没有实际实施斗殴行为,但其纠集、寻找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斗殴的发生,在整个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的作用,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且,聚众犯罪中,组织者在整个犯罪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对社会秩序破坏性要大于参与者,因此法律对首要分子以及组织斗殴的人员的处罚一般更重于积极参与者。
法官提醒:“讲义气”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动辄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终有一日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滑向犯罪的深渊。(记者 阮冠达)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