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对被盗用个人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提醒,涉及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现象值得警惕。
据悉,江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17年,江某在从事保险推销时认识高某,在多次帮助高某购买保险后获得高某信任。2020年9月,江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其看高某年近七旬,且不会使用支付软件,便欺骗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在高某的家中,江某用自己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为高某申请支付宝账户,诱骗高某刷脸实名验证后,将高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该支付宝账户,并记下账户密码,后江某利用该支付宝账户,盗窃高某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183183.57元,其中包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江某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将钱从高某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高某的支付宝账户。高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该案经一、二审审理认为,江某以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为由,诱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验证,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高某进行验证的一系列行为意为完善保险信息,而并不具有与某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规定,仓山法院判决: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示,市民应该增强隐私保护意识,既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账号密码信息,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脸信息。个人信息的采集单位也要做好信息保护风险提示,负起常态化宣教责任,尤其加强对老年人等可能不擅长应用智能技术的群体的宣传教育,提升数字技术适老化改造,共同提高全社会应对和防范信息盗用风险的能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清云 刘海燕)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