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租赁合同纠纷。
4月7日,某网约车公司与余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余某自4月8日至7月7日租赁该公司的一辆新能源汽车,月租金为4180元。合同期内,车辆交通违法罚款由余某承担,并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如未按时处理,网约车公司有权强制处理,余某应向网约车公司支付实际发生的车辆交通违法罚款以及每条1000元的违约金。
车辆租赁期间,余某3次违法驾驶,每次罚款100元,共计300元,但租赁期满后,余某仍未处理。因此,网约车公司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闽清法院认为,余某构成违约,但网约车公司主张的每条1000元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至每条30元,交通违法罚款与违约金总计390元。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法院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本案中,余某违法驾驶3次,每次罚款100元,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每条1000元,显然过高。经法院释明后,余某也主张调整违约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按每条30元计算违约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文清)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