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法院查明,2023年8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连江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倒车时,不慎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54964.37元,其中张某垫付6774.87元。
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协商赔偿未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驾驶人张某及车辆所有人翁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557.27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确认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即张某负全部责任。同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指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车辆所有人翁某)和侵权人(驾驶人张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和翁某共同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147.76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车主和驾驶人应充分认识到交强险的重要性,及时投保并续保,以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长水)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