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文身纠纷案件。由于私自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店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长乐法院查明,未成年人林某在2020年至2024年初,多次前往长乐一家文身店进行文身。该店经营者未认真审查林某年龄,为其提供文身服务,收取1943元的费用。后来,林某的母亲发现这一情况,将文身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清洗林某的文身,返还文身费用,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不足以对文身的性质和后果作出正确判断。文身店在未审查林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林某的父母在管教儿子方面也存在疏忽。经法院调解,文身店返还林某文身费用,支付12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承诺限期清洗林某的文身。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梅桂)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