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许多情侣会互赠礼物,尤其是热恋期,送出大金额礼物时眼睛都不眨,但一旦感情破裂,纠纷随之而来。近些年,各地发生了不少因为恋爱期间情侣互相转账、发红包、赠送礼物等,分手后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这些本该是增进情感、表达爱意的行为,分手后却成了矛盾源头。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例 男友赠手镯和手机 分手后要求退还
去年12月,小林(男)与小吴(女)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短暂相处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小林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小吴赠与一个珠宝手镯及一部手机。分手后,小林向其索要购买手镯及手机的费用,小吴拒不支付,小林随即将其诉至南安法院。
小林认为,恋爱期间,自己为女方付出大量金钱,包括吃饭、买衣服等,且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向其赠与珠宝手镯以及手机。因此,向其要求退回购买手镯及手机的费用。
小吴则辩称,自己确有收取小林赠与的一个珠宝手镯及一部手机,但这些东西都是小林在谈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自愿赠送的,因最后双方感情破裂,小林再想要回,对自己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同意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 礼物系男方自愿赠送 不予支持退还
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小林在与小吴恋爱期间,购买珠宝手镯及手机赠送给小吴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小林赠与小吴案涉手镯及手机系双方恋爱期间其为培养、增进双方感情,自愿赠送的礼物,相关物品也实际交付,小林的赠与给付行为已履行完毕,在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非法定事由或取得受赠人同意,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小林称其赠与手镯、手机的行为系出于与小吴结婚之目的,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小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赠与案涉手镯及手机时系出于缔结婚姻之目的。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并不都与缔结婚姻有关,本案中,双方感情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对小林关于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主张,不予采纳,其要求小吴退还其购买手镯及手机支出的款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提醒 若赠与已实际履行 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赠与礼物、转账、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1314”“520”等对男女朋友关系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金额,也应认定为赠与。
法官表示,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各种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为赠与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融媒体记者 陈灵 杨泳红 通讯员 黄宏斌 林应才)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