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间冲突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6月24日傍晚,罗源男子杨某携其宠物猫在罗源滨海新城音乐喷泉广场附近散步时,偶遇在遛狗的女子林某。不料,林某的小狗突然追逐起杨某的小猫,小猫受到惊吓后返身抓伤杨某。事发后,杨某认为林某未能及时制止其宠物狗的行为,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遂要求林某赔偿包括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540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力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面对林某“狗未咬猫,责任不在我”的辩解,法官明确指出,在公共场所为宠物狗佩戴牵引绳是饲养人的基本义务,而此次事故正是由于林某的狗追逐杨某的猫所导致,林某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法官也对杨某提出的赔偿诉求中部分过高费用进行了调解。
经过法官的细致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赔偿杨某1100元,双方握手言和,杨某撤回起诉。(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丹丹 陈宇捷)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