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某县某村村民潘某为处理离婚后的夫妻财产纠纷,到县档案馆查阅个人婚姻档案。在查阅过程中,他发现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自己分配财产不利,趁工作人员为其复印其他档案材料时,将离婚协议撕毁,并向工作人员反映缺少离婚协议。工作人员翻阅档案、核对目录后,判断离婚协议曾正常归档,调取监控后发现系潘某擅自将离婚协议撕毁。
县档案局在依法查明相关违法事实后,对潘某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县档案馆对损毁档案进行修复并在备考表中注明有关情况,修复费用由潘某承担。
□案例点睛
档案记录历史,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与保存价值,发挥着重要的行政作用、经济作用、科研作用、法律作用、宣传作用和传承作用。本案中行为人为谋取个人不当利益,故意损毁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汉林)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