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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彩礼惹纠纷 法院:高额彩礼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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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婚嫁领域传统习俗,蕴含着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爱已成往事,彩礼该何去何从?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界山法官工作站启动“驻院调解员+法官”调解机制,诉前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彩礼的离婚纠纷。

案情 婚后不久闹离婚 退还彩礼争议大

2023年8月,小红(化名)与小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在此期间,小明依习俗向小红赠予金项链、金戒指等“三金”,并给了小红家彩礼19万余元。

然而,这对相识几个月就走进婚姻殿堂的小夫妻,并未迎来甜蜜的婚后生活,反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缝,一致同意离婚。

在协商离婚中,双方因彩礼及“三金”返还问题争议较大,小红遂来到界山法官工作站寻求帮助解决。

调解 法官促成双方和解 女方退还16万元彩礼

考虑纠纷涉及彩礼部分与当地风俗、人情往来等因素关联,工作站驻点法官接手后,随即启动“驻院调解员+法官”调解机制。法官与调解员共同研判案情,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具体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张等情况。

在调解现场,小红与小明互相指责对方存在过错,矛盾激化一度难以调和。对此,法官与调解员以“背靠背”的方式引导二人要顾念昔日情分、换位思考,二人情绪逐渐缓和下来,同意坐下来好好协商。

调解过程中,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小明和小红释明今年2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问题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让双方认识到习俗中彩礼退还的界限及主要内容。

最终,双方表示相互谅解并同意协商解除这段短暂的婚姻,小红同意退还小明金戒指等“三金”及部分彩礼款16万元。至此,双方一别两宽,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 革除陋习弘扬新风 依法遏制高额彩礼

记者了解到,因男方送给女方彩礼,但最终未能结婚而引发的官司不在少数,离婚案件中因彩礼退还等纠纷更是司空见惯。其中,高额彩礼也成了婚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介绍,近年来,国内有的地方习俗彩礼数额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而且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实践证明,高额彩礼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不利于社会新风尚的弘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尊重传统风俗,又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醒,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应慎重选择,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缔结良缘。婚姻礼俗应崇尚文明节俭,物质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剂,两情相悦、携手共进才是稳定婚姻的基石。对于彩礼,双方都应理性并量力而为,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让始于爱的婚姻真正将彩礼归于“礼”。(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唐超颖 钟小玲)

法条链接

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墩良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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