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约彩礼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小俊与小雯于202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4月9日订婚并按照习俗办了订婚宴。订婚当日,小俊家向小雯家给付彩礼18.8万元、见面礼1万元以及钻戒、茅台酒等礼品,小雯家向小俊家返还2.8万元。
订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了4个月,因性格不合决定解除婚约。二人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育子女。
解除婚约后,双方未能就退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小俊诉至法院,要求小雯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9.8万元及钻戒等礼品。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民俗中的彩礼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本案中,小俊以结婚为目的向小雯给付彩礼,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小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小雯及其父母共同接收彩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综合考虑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法院认为小俊赠予小雯的见面礼1万元系按习俗进行的礼节性给付,茅台酒等礼品则属于礼节性交往用品,均不属于彩礼范畴。现金18.8万元及钻戒一枚应视作小俊给付小雯的彩礼。
庭审时,小雯当庭返还了钻戒。法院根据彩礼及嫁妆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扣除小雯已经返还的2.8万元及其为订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小雯及其父母返还小俊彩礼12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可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水清)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