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桌上,共同饮酒的人之间存在提醒劝告、阻止过量饮酒以及妥善照顾醉酒人的注意义务,但若是未成年人聚会出现因饮酒过量导致的死亡,谁又该担责?近日,鼓楼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未成年人小郭与6名好友相约来福州游玩,以成年哥哥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酒店。凌晨时分,小郭和一名未成年朋友对饮,喝了一瓶白酒,另有3名未成年朋友在场,2名成年朋友停留片刻后回家。饮酒后,小郭和2名朋友在酒店房间内休息。下午1点,2名朋友醒来后呼唤小郭,未得到回应,便下楼吃饭。下午4点,另一名朋友来到小郭房间,发现其全身冰凉,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小郭已死亡。警方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小郭为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小郭父母对与小郭共同饮酒的朋友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人员及酒店赔偿经济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郭大量主动饮酒,导致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4名未成年被告作为共同聚会人员,未及时劝阻小郭的行为,小郭睡去后也未及时查看情况并告知家属。与小郭同住的2人在小郭未清醒时外出,未及时发现小郭的异常情况,没有尽到照看义务。4名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酒店明知入住人员为未成年人,在发现房间内有未成年人疑似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能力和认知,并充分考虑饮酒人的酒量和自我认知。上述共同饮酒人均为未成年人,发现小郭醉酒后,若能查看小郭的身体情况,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其家属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法官同时提醒,饮酒需适当,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也要对醉酒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避免饮酒人陷于危险。在照顾醉酒人时,要不时查看其身体状况,直至其行动正常、意识清醒,若出现异常,应及时救助乃至送医,而不是放任不管。(记者 阮冠达)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