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池店镇一名8岁的男孩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玩耍,就在他低头准备骑车时,突然一个酒瓶从天而降,男孩觉得脑袋一疼,随后倒地,旁边的男生见状立马将其扶起。就是男孩低头的动作,让脑部与酒瓶擦身而过,如果酒瓶正中头部,后果难以想象。
起身后,男孩才发现头部鲜血直流,仔细一看,头部被空中掉落的东西砸破,地上有很多玻璃碴,空气中还弥漫着一股酒味。接到报警后,晋江市公安局池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民警初步判断男孩头部被砸疑似高空抛物所致。民警尝试通过查看公共视频、打电话、入户等多种方式寻找肇事者,但无人主动承认。后经过缜密排查,民警锁定住在25楼的吴某有重大嫌疑。
吴某归案后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事发地的上空对着吴某的浴室,当时吴某准备洗澡,他发现置物架上面放着一个空酒瓶,于是随手将空酒瓶扔到楼下,没想到砸伤了人。“过了几天,听到小区有人在说酒瓶砸伤人,我以为对方伤情很轻微就没当回事……”目前,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小到烟头、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许多物件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设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生活在高楼中的居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准则,定期检查阳台、室外物品的安全性,以防发生意外。绝不能心怀侥幸,进行高空抛物。(融媒体记者 张晓明 通讯员 郭川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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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高空抛物致人重伤被判十年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故意从21楼向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的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显示,2017年5月18日14时许,李某晨受老乡邀请,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当天18时许,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学校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上。几分钟后,李某晨又将一个带手柄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玻璃杯砸中正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13岁的学生叶某某头部,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晨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晨明知从21楼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行为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李某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还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强调,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华)
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