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3万元购买一辆二手的豪车,却在几个月后检测出有火烧迹象,陈某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经审理,卖家潘某已将轿车的事故情况全部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起诉
购买二手豪车 检测为事故火烧车
经法院查明,去年1月份,经营二手车生意的潘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潘某将一辆豪华品牌的轿车(阿斯顿马丁),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交易前,潘某将该车的4S店维修保养记录、历史维修记录及保险理赔记录发给陈某。记录显示,该车曾在2020年发生过事故,车头撞击、车门更换,疑似有火烧迹象,没有死亡事故,保险的理赔费用为27万元,陈某未进一步询问车况。
双方的合同还规定,假如该车有其他情况,陈某可在提车后30日内要求潘某退款,潘某不承担任何赔偿金额。此外,合同还注明此车为重大事故车,陈某已全部确认知晓车况。去年1月13日,双方完成交易,轿车登记至陈某名下。
去年6月28日,该车辆经机构检测,结果为轿车结构件或加强件有碰撞损伤,非泡水车、有火烧痕迹、存在安全隐患、系事故车火烧车。去年7月份,陈某将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潘某退还购车款43万元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陈某认为,潘某隐瞒重大火烧事故,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应撤销。
法院
卖家已告知车况 买家诉求被驳回
潘某辩称,他不存在任何欺诈的行为,《车辆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条款约定已明确载明轿车是重大事故车辆,潘某也如实告知历史维修记录、保险理赔记录,保险理赔记录中的27万元赔款是因重大事故引起的火烧事故,这些情形均已告知陈某。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即便其他存在火烧事故的情况,陈某也应当在提车后30日内要求退款,故潘某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订立案涉《车辆转让合同》时,轿车已由第三方进行检测,潘某已向陈某披露案涉车辆曾理赔27万元的记录及保险公司的反馈情况,陈某未能进一步提供反驳证据证实,陈某明确知晓轿车在2020年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证实潘某存在欺诈的故意。陈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连博影)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