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民方女士报料称,她是仓山区洪塘路47号融侨悦江南的一名业主,12月17日晚,她母亲将生活垃圾丢到垃圾屋的垃圾桶里,没过多久,物业竟派人将垃圾桶里的垃圾捡出来“送”回她家。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业主:因垃圾屋选址问题而未交物业费 物业将垃圾“送”回
方女士是仓山区洪塘路47号融侨悦江南8号楼的一名业主,12月17日晚8时左右,方女士的母亲将家里的垃圾扔到小区垃圾分类屋的垃圾桶里,没过多久,物业的安保人员将方女士家的垃圾“送”回。
方女士告诉记者,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两年前。当时,随着小区居住人口的增长,小区物业在8号楼对面的绿化地新增一处垃圾屋,该事引起方女士不满,和物业产生矛盾。至今为止,她已缓缴了15个月的物业费用。
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融侨悦江南小区,记者看到该小区的垃圾桶设立在离小区入口不远的停车位后方,业主们想要扔垃圾,必须过小区道路后,穿过停车位。
“这事没有通过全体业主的投票表决同意,而是直接建在我们楼栋下方,既然物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就不缴纳物业费。”方女士说,该垃圾屋的选址存在问题,车流量较大,存在安全隐患。
方女士与物业聊天记录截图
根据方女士所提供的业主群聊天记录,记者看到,该垃圾屋的选址的确引起部分居民的不满。有业主表示,垃圾屋旁老鼠、猫、狗等动物乱窜且该地段是小区车辆出入的必经之路,极其不合理。
方女士说:“物业要催缴物业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把业主扔出去的垃圾送回家里。丢进垃圾桶里的垃圾存在许多细菌,容易危害健康。希望物业能够公开向我道歉,该缴纳的物业费我会补齐。”
物业工作人员:垃圾屋由政府相关部门选址、建成
19日下午,融侨悦江南物业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垃圾站是2021年根据小区入住人口数量、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政府文件所选址、增设的,当时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城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小区走了一圈,主要根据便于垃圾车运输、取水、取电等条件进行选址、建设。“垃圾屋之事该业主前后已投诉过多次,各部门都下来看过,也回复过业主是符合规定的。”
该工作人员说:“当时小区的入住率不高,垃圾屋投放后没有业主反映,随着业主们陆陆续续入住,部分业主对该垃圾屋有了意见。关于业主们所提到的途经主干道的安全隐患问题,物业规划了路线,在道路旁增设了栅栏和斑马线,希望业主遵守,不要为了方便而直接横穿小区道路。”
关于将垃圾送回方女士家中事件,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方女士已经未缴物业费15个月了,这期间物业从未停止过服务,此前多次沟通协商未果且此前该业主表示不需要物业提供服务,因此17日晚才将垃圾送回一次。“不交物业费享受的是其他缴费业主的权利,这样对其他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后续,我们也会请社区、民警介入协调、调解。”
19日上午,记者来到建新镇半山社区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该垃圾站设立之时该小区由状元社区管理,当时半山社区尚未成立,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关于扔垃圾事件,社区已经责令物业方提高服务水平,进行调整。
20日记者联系建新镇状元社区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人员变动,当时负责垃圾屋建设的工作人员已经离开,具体的情况不太了解。
律师:物业将垃圾送回给住户的做法不合适
根据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观松律师事务所洪淑贞律师。洪律师表示,物业将垃圾送回给住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从物业合同角度来说,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垃圾治理,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居民,部分居民不缴纳物业费,不影响物业提供整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将居民的垃圾送回居民住处,可能会影响其他居民生活和整个楼道的环境卫生,反而可能违反了物业合同。针对部分居民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物业方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催讨。另外,物业费是包括垃圾处理费的,垃圾处理费是由垃圾处理部门收取,物业公司与业务部门协商一致可以代收垃圾处理费。相当于这个垃圾处理的义务人是相关部门,居民有权按规定丢弃垃圾,物业部门不得阻止。“而业主因垃圾屋选址问题而不按时交物业费也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该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针对小区垃圾屋设立问题,洪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在新建垃圾屋前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第278条规定,涉及公共设施、附属设施的设置以及公共区域用途的变更,应该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因此需要新造一个垃圾屋、新建垃圾屋的具体位置设置等都应当由业主来共同商议,而非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同时垃圾分类是法定义务,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让步也是业主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源:智慧海都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