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若借条没有约定双方的借贷利息或利率,实际还款中借款人却有按时按期支付数额相同的款项给出借人,可以认定为利息吗?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借贷双方一个明确的答案。
案情
借条未写明利息 一方辩称口头约定
2019年1月,老杨(化名)找小丽(化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老杨每月4日左右都会有规律地向小丽支付4000元。2020年9月在偿还5万元本金后,当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老杨于每月4日左右又有规律地向小丽支付3000元。
但自2021年4月起,老杨就再未向小丽支付款项,也未偿还本金15万元,故小丽来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起诉要求老杨偿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对此,老杨称借款时有明确表示不用利息,若双方有约定利息必会写入借条中,没有写入借条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小丽则表示,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只是没写入借条,且老杨每月都有按利率还款。二人各执一词,案件来到了审理阶段。
审理
有实际支付行为的 视为口头约定利息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老杨向小丽借款20万元,还款期间每月有规律地支付20万元的2%,即4000元给小丽;在偿还本金5万元后,又每月有规律地支付15万元的2%,即3000元给小丽,符合小丽所说约定2%的月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条文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无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本案的借条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小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小丽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人老杨连续有规律地每月支付利息。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可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故法院认可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率2%。
最后,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老杨偿还小丽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老杨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保留借条很重要 写清信息避分歧
虽然借条未写明利息利率,但借款人还款时有规律地支付利率一定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存在利息约定。
民间借款时有发生,如何保护双方权益,为避免口舌纠纷,写好借条很重要。完整的纸质借条应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地址、借款时间及约定利息或利率,最后签字捺印。对于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利息的约定,应尽量明确、规范、合法,并且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不仅能减少分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王琳 周佳宝)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