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外卖摔伤 外卖公司要担责吗
法院判决:骑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骑手受伤构成工伤
台海网12月8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已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灵活,一旦因工作发生事故或突发疾病,工伤调查取证和认定均存在困难,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不容忽视。
案例
不服人社局认定工伤 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祝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1年9月,祝某在送外卖的途中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导致左侧胫腓骨骨折。祝某住院治疗并停工多个月,在工伤认定方面与公司未能协商成功。去年年底,祝某向某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收到工伤决定书后,公司认为其与外卖配送员祝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祝某并非工伤,对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遂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工伤决定书无效。
庭审期间,人社部门答辩称,在受理祝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该部门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答辩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祝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祝某是公司招用的外卖骑手,领取计件工资,祝某工资由公司发放,接受公司管理,且是在订单完成后返回站点途中发生事故受伤,足以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网络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与祝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祝某并非工伤。
判决
公司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应认定为工伤
鲤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的营业执照体现其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因此,祝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薪资账单、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出险通知书等在案证据体现的内容,祝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该公司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认为祝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外卖配送员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后,其工伤认定问题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以此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问题。快递员、配送骑手要安全文明配送,同时增强法律意识,入职应签订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无法举证。(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赖莹莹 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