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门岗处的路面积水,业主路过时滑倒致残,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物业公司赔偿受伤业主阿斌(化名)22万余元。
案情 小区业主摔伤 起诉物业索赔
阿斌住在永春县五里街镇的一处小区。去年4月23日,他回小区途经门岗处时,因路面积水,不慎滑倒受伤。这一摔,可不轻,他被送至永春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中段骨折等。
治疗了一段时间,阿斌才出院。这不仅花去了他的一大笔钱,而且耽误了不少工作。阿斌认为,他之所以摔倒,跟小区的开发商向小区业主提供的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区进出口路面积水,以及物业公司明知小区进出口路面积水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该安全隐患有关,于是他要求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经鉴定,阿斌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今年,阿斌作为原告,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起诉到永春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34万余元。
物业 业主走路看手机 摔伤责任在自身
面对索赔,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有自己的说法。
开发商称,小区的房地产已向住户进行移交,住户亦再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是分别独立的事情,自己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称,通过阿斌提交的事故发生当天的光盘可以体现他自身未尽到谨慎的义务,过错都在阿斌身上,阿斌自己需要承担80%以上的责任。
该公司还称,通过视频可以看出阿斌在开门前有玩手机,而且在事发时,阿斌亦没有因下雨天对路面进行较为细致的观察,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他所穿的鞋子打滑,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主要责任应当由原告阿斌自己承担。
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 物业赔偿2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的房产地已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两家企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登记情况表可以从形式上看出两家企业系属不同企业,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在业主和物业的责任比例问题上,法院认为,根据阿斌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可清晰地看到,他摔倒主要因为小区路面积水打滑所致。物业公司因未能履行好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导致阿斌受伤,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为下雨天,他应谨慎对路面进行相应的观察,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但纵观本次事故,对于阿斌所应负担的注意义务不应进行严格的苛责,物业公司更应尽其所能地维护物业设施,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全面履行物业合同、悉心发现物业设施是否破损、地面是否积水,并在发现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护,唯有如此方能切实担起物业合同责任,避免以后类似的事情发生。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90%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阿斌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在泉州中院法官组织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阿斌22万元。
律师说法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应当尽职保护
小区物业有什么职责?针对此案,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杜小龙接受了记者采访。她介绍说: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行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案中,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物业合同,及时消除路面积水的安全隐患,导致阿斌摔倒受伤,应该赔偿阿斌的相关损失。(记者 杜婉琼 黄墩良)
来源:泉州晚报